发布时间:2020-02-27 15:59:30
来源:忠慧防疫公益法律服务团队
作者:张灵岩(执业机构:华允律师事务所)
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的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因疫情被隔离人员,企业按正常工作支付工资。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2. 企业如何在不裁员的情况下采取措施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成本?
若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可以与员工协商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调整薪酬、待岗用工等生活方式,同时注意与员工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裁员吗?具体规定有哪些?
(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裁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司法实践中,企业为证明其符合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性条件,一般情况下,需提供企业资产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转让资产合同等相关证据佐证。
4.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但不裁员或少裁员所遭受的损失如何弥补?
可考虑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流程,申请“稳岗补贴”及其他费用减免、行业补贴等。
5. 北京市关于减轻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负担的措施有哪些?
(1)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
(2)减免房租。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
(3)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
(4)其他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服务点等进行奖励、补贴。
(5)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1.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经济性裁员
25.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无效劳动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