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30 10:36:14
来源:忠慧防疫公益律师团队
作者:夏瑞(执业机构:忠慧律师事务所)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和劳动者工作均受到影响,产生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我们总结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纠纷,以帮助大家积极预防和应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一、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有密切接触经历的劳动者隐瞒相关情况或不配合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风险与依据
1. 风险
劳动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但如果劳动者不存在隐瞒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采取的各项防控措施,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面临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2.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因疫情防控需要,劳动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被安排在家灵活办公的,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风险及法律依据
1. 风险
因疫情防控需要,劳动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被安排在家灵活办公的,并未免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面临被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补偿金的风险。
2. 依据
(1)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风险及依据
1. 风险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用人单位对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以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面临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2. 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2020年春节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问题的风险及依据
1. 风险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3天法定节日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余春节假期应计入休息日,如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支付加班工资的,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情况下仍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面临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按应付加班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风险。
2. 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
(3)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5)《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 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 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五、有关因受疫情影响,适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的风险及依据
1. 风险
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中止,对方当事人以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则不成立。但仍需要注意的是,时效中止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在对方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况下,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一方当事人需要举证确实因为疫情影响无法申请仲裁,如被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等情况,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确属于时效中止的情形,在上述中止原因消除后怠于申请仲裁超过时效的则面临败诉的风险。
2. 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作出《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