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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财政“送政策上门精准对接”政策清单——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9-03-04

信息来源:日照市财政局

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一、国家级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1.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2.国家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二、省级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开展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行动,对认定的瞪羚、独角兽企业,省财政分档给予奖励和融资支持。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科技资金给予配套支持。对成功创建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个1000—3000万元经费支持。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1.加大科研奖励力度,2019年起,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4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工业大奖的单位,省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

2.完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政策,加大“创新券”政策实施力度,2018年10月1日起,对中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60%的补助、其他地区40%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省里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将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

3.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2018年10月1日起,省财政对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鲁政发〔2018〕24号)

1.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自2018年9月1日起,省财政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

2.对牵头承担或参与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财政择优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经费资助。省科技资金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配套支持,由最高500万元提高到最高5000万元;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符合条件的,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予以立项,省科技资金通过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按项目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企业可从事后补助经费中提取不高于50%的经费,统筹用于研发人员的奖励。

3.到2020年,实现大型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建成100个以上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工业互联网平台,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个平台最高300万元奖励和1000万元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

(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  

1.对各类协同创新平台,经专项考核评估后,各级财政按平台建设实际投入给予贴息或运用“创新券”等形式予以奖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依据各类创新平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成果产业化等情况,每年在“十强”相关产业分别遴选1—2家高水平协同创新平台,省财政统筹现有资金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补。对新确定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端协同创新平台的,经认定后,省财政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

2.对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省财政给予每个1000—300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一批对产业技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财政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择优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3.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各级财政联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财政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可补助1000万元。

4.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大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补力度,每个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实施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五年行动计划,对遴选出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研项目和融资支持等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并获得奖励的,省财政按1:1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5.支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将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范围,从首次通过认定的小微企业扩大到首次通过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省财政每家补助10万元。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政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缴省级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所在市,引导各地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

6.激励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提高《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PCT)申请资助标准,将PCT申请资助标准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提高到2万元、个人每件资助4000元提高到1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省财政给予奖励。将专利创造大户奖励、PCT申请大户奖励范围由企业扩大到企事业单位,同时将阶梯奖励标准最高标准均提高到50万元。

7.支持构建山东省新旧动能专利信息大数据中心,省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经费补助。支持开展百项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认定,省财政对认定的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每个给予100万元经费补助。支持构建新旧动能转换高价值专利储备库,对收储运行发明专利超过500件以上的服务机构,省财政择优给予每家最高200万元经费补助;对在我省落地并转化实施核心专利技术的,省财政择优给予每项最高100万元经费补助。

8.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贴息补助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年度贴息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实施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补贴政策,省财政对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保费按60%的标准给予补贴。

9.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一定额度保费补贴。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挂牌上市进行直接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省财政按规定给予10万元至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10.支持实施“个十百”产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工程,省级重点支持培育1家以上产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10家左右跨行业跨领域产业互联网平台和100家左右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产业互联网平台,省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列入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提高到3000万元。各级财政通过“云服务券”、以奖代补、股权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云服务券”财政补助标准上浮50%。

11.完善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高端软件保费补贴政策。对企业投保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套软件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综合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的比例,给予单户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保费补贴。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省财政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认定的全国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独角兽”企业,省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0万元;对新评选定的“瞪羚”企业,省财政最高奖励50万元,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加强“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国家级创新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奖励;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3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奖励10万元,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加大对行业领军和高成长性企业激励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各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遴选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技项目和融资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并获得奖励的,省财政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二、市级

(一)《中共日照市委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日发〔2018〕11号)

1.建设双创孵化基地。对国家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奖励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奖励,由市、区(县)按现行体制分担;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3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财政奖励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研发经费给予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大型企业,按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后补助。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对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市政府设立日照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得奖励的申报人,市政府发布奖励通报,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别奖1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 万元。

3.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对技术合同登记、专利权转让登记或专利实施许可备案额度在50万元以上从外市引进的先进技术项目,在有关项目登记或备案实施后,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效果,给予技术交易额10%补助,每项最高补助30万元。

4.支持建设高水平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每个研究院吸纳10 名以上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团队,达到国内产业技术创新先进水平,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定后,给予50万元—200万元科技经费补助。市内企事业单位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平台、高层次科技人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对购买的研发设备,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的研发补助。对新升级为省级、国家级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科技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企业,在省奖励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奖励,由市、区(县)按现行体制分担。

5.支持创新战略联盟和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市内企事业单位牵头新成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科技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分别50万元、30万元经费补助。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经费补助。

6.遴选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技项目和融资支持等方式,在省支持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20%的配套支持;对入围全国、省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并获得奖励的,按1:1 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支持。

7.每年培育一批“四新”企业,对新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独角兽”企业,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奖励;对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市财政最高奖励5 万元,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

(二)《关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专项”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日办发〔2018〕48号)

1.市级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培育引进国内领先的云平台服务商2家、云应用服务商7家,搭建1个优秀企业上云体验中心。通过“云服务券”、以奖代补、股权投入等方式予以资金支持,对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云服务券”财政补助标准上浮50%。

2.对新认定的全国中小企业“独角兽”“隐形冠军”企业,在省级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的基础上,市级按20%予以再奖励;对新评选认定的省级以上“瞪羚”企业,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对国家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在省级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市级再奖励30万元;对新创建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市级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国家一类海洋新药证书并在日照实现产业化的企业,在省级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再予以一次性补助。对涉海企业新建并晋升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给予奖补。

(三)《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的通知》(日政发〔2017〕13号)  

1.支持引进先进技术。对促成不低于5项外地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区县政府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区县政府投资或参与建设的创新创业街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农科驿站)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专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集聚区,根据建设、运营和科技研发投入等情况,经市科技、财政部门考核认定,给予区县政府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补助。

3.支持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现有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农业科技园),经市科技、财政部门组织评估为优良的,每年给予3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最多连续补助2年。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给予30万元补助。经市科技、财政部门考核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农科驿站),创业服务能力强、孵化业绩突出的,每年最多给予10万元创业服务补贴,最多连续补助2年。

4.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进行关键技术研发、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科技经费补助。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含当年新认定的)产值、研发投入、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拥有量、纳税总额的年度增幅情况进行评估,给予优秀企业30万元科技经费补助。年度内按最高级别只补助一次。

5.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入“日照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根据入库企业(含当年新认定的)的产值、研发投入、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拥有量、纳税总额的年度增幅情况,由市科技、财政部门进行评估,给予优秀企业10万元科技经费补助。对参与创新创业的中小微企业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的,在省财政补助40%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使用费用40%的补助,鼓励其科技创新活动。同一中小微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经费奖励。

6.支持企业专利运用。对被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培育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经费补助;对被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经费补助。年度内按最高级别只奖励一次。

7.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对当年通过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的科技研发主持培育单位,根据项目正常实施效益情况,给予30万元补助;对当年通过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的科技研发主持培育单位,根据项目正常实施效益情况,给予10万元补助。以上资助项目推广实施后如未通过结题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收回补助资金。年度内按最高级别只补助一次。

8.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和30万元经费;对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的我市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或技术服务中心且对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发挥重要作用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经费补助。

9.加大科技奖、专利奖支持力度。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和中国发明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省专利奖一、二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优秀发明家称号的企业和省优秀发明人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年度内按最高级别只奖励一次。

(四)《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17〕12号)(涉及1项)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其中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为20万元人民币。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为8万元人民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6万元、4万元和1.5万元人民币。

(五)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行省、市、区县和合作银行联动的方式,专项用于对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贷款发生坏账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资金省、市、区县和合作银行按照35%、20%、15%、30%的比例承担。

(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

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提供贷款发生的坏账损失。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担保公司、银行共担原则,合作银行承担坏账损失的35%,省风险补偿金承担40%,市风险补偿金承担10%,区县(园区)承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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