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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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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创业就业时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通知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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