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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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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通知称,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上述重点群体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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