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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区孵化器发展支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9-10-15

信息来源:凤凰网河北综合

一、河北省支持政策

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开展精细化管理、科技金融、创业培训、技术服务,建设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优先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平台建设,为各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专业化技术服务。

支持强度:每个项目财政资金支持强度为50 万元。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 落实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落实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石家庄市支持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3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每个孵化器认定的市级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0 万元。后补助奖励经费主要用途是用于场地租赁和维修改造、服务平台建设、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宽带接入、创业培训等。

市科技局对孵化器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并按照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奖励性补助。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绩效评价合格等次以上的孵化器, 依据其当年用于场地租赁和维修改造、服务平台建设、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宽带接入、创业培训等方面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情况,给予奖励性后补助。企业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会计凭证复印件。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孵化器,每年最高给予每家40 万元、20 万元的运营

绩效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加速器给予500 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奖励。

三、石家庄高新区支持政策

高新区每年安排“孵化器专项资金”, 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扶持奖励孵化器建设管理。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一类”的孵化器,给予30 万元奖励,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为“二类”的孵化器,给予20 万元奖励。以上奖励用于补助孵化器运营以及孵化器软硬件环境改善、孵化管理队伍建设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其它相关工作。

利用符合条件的非住宅楼宇资源建立的孵化器,经认定为区级孵化器或纳入区级孵化器管理的,若楼宇可提供孵化面积达到1 万平方米、孵化企业入驻面积在60%以上,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单位50 万元一次性补贴;楼宇孵化面积每增加

5000 平方米,再给予10 万元补贴,依此递增后,

对同一孵化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新入驻孵化器的孵化企业,新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后(以科技部门认定为准),自认定之日起(以证书时间为准,认定当月按满月计算),按照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在孵企业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 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最大补贴面积500 平方米。

区级以上孵化器每年新认定1 家高新技

术企业,奖励孵化器3 万元,新认定1 家科技型

中小企业,奖励孵化器1000 元。

对于新引进的创新型孵化器,通过评审程序后,给予以下优惠政策:①装修补贴。根据孵化器实际面积及实际装修费用,按不高于1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400 万元一次

性补贴。②房租补贴。按照不高于40 元/平方米/

月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最高不超过5000 平方米的

房租补贴,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最多补贴3 年。

③运营补贴。孵化器正式运营后,根据其实际运营支出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连续补三年。运营支出包括人员费用、管理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孵化器帮助在孵企业对接各种资源和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费用等。④升级奖励。对创新型孵化器升级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100、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⑤上市挂牌奖励。孵化器内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的,每挂牌一家,奖励孵化器50 万元。⑥毕业企业落户奖励。由孵化器孵化培育出的企业,毕业后落户在石家庄高新区内的, 给予孵化器20 万元/家的奖励。以上优惠政策资金均采用后补助形式。取得显著成效的创新型孵化器,三年后经评审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运营补贴支持。属特别优秀项目进区的,可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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