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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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2-04-19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型科技创业企业为核心,进一步推动我市孵化器整体规模上水平,推进“天使投资+创业导师+专业孵化”的孵育模式,提高创业企业成活率,促进创业企业快速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实施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型科技创业企业为核心,进一步推动我市孵化器整体规模上水平,推进“天使投资+创业导师+专业孵化”的孵育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将依托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建立科技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队伍,聚集成功企业家,法律、专利、财务、金融界和创业投资领域及管理咨询的行业专家的智慧和奉献精神,面向全市科技创业企业、科技创业者和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组织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形成对创业者大手拉小手的辅导体系,悉心培育科技创业企业和创业家,以提高科技创业企业的生存能力及大学生创业的基本技能,并促进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与中小科技企业的全面对接与有机互动。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对全市创业导师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创业导师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创业导师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全市各孵化器都要建立创业导师工作制度。

第五条  各孵化器均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孵化转化一体化载体应建立至少有20名创业导师队伍,国家级孵化器应建立至少有15名创业导师队伍,市级孵化器应建立至少有10名创业导师队伍,其他孵化器也应建立相应的创业导师队伍。

 

第三章  创业导师聘任

第六条 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致力于帮助提高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2、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成功和合作商机;

3、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

4、有创业经验并已经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

5、有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施等资源,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对所指导企业有合作意向。

第七条 创业导师主要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1、大企业集团的相关负责人或专家;

2、具有创业成功经验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3、孵化器毕业的成功企业负责人;

4、投融资机构和管理咨询机构的资深专家;

5、具有企业管理经验的大学、科研院所的学科带头人,技术和管理型专家;

6、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孵化器资深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他相关科技服务机构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合适的专业人士作为创业导师候选人,由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推荐。

第九条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会负责受理创业导师推荐并进行初审,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报市科委审核批准后,正式聘任为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颁发《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聘书。创业导师的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四章  创业指导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  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各区县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为服务载体,着眼科技创业的需求,借助创业导师的经验智慧,组织创业导师及相关专家通过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和指导、专家会诊等形式,服务于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业者和意向创业的大学生,倡导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探索大企业与小企业对接互动的双赢机制,推进创业导师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  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指定专职联络员负责落实创业导师工作。联络员的职责是了解在孵企业的实际需求,根据需求从创业导师队伍中选择合适的创业导师,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落实创业导师对科技创业企业的指导,跟踪创业指导协议的签署和落实情况,同时负责创业导师活动台账的记录。

第十二条  建立创业导师活动台账制度,即“从事的活动要留下痕迹”。导师去企业辅导的情况,必须记录在“导师辅导记录手册”中,导师参与“一对多、多对多、多对一”等活动,要制订“活动组织方案”、要有“活动签名单”“活动工作记录”“活动照片”等资料。通过建立台账制度,促进各个孵化器认真地开展导师的各项工作,同时,也使全市导师工作逐步走上标准化、规范化轨道。

第十三条  创业导师与被指导科技创业企业签订的创业指导协议,一般指导期为一年,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延续指导协议期限。

 

第五章 考核与激励

第十四条  全市各个孵化器创业导师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每季度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列入孵化器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五条  市科委依据创业导师辅导协议、创业导师活动台账、被指导企业的反馈情况等对创业导师的指导工作量及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对于辅导工作认真且辅导成效显著的创业导师予以相应的资助补贴及奖励,对该创业导师申请的科研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立项。

第十六条  鼓励各区县根据创业导师对本区县企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给予一定的指导津贴。

第十七条  鼓励各孵化器及科技创业企业根据创业导师对自身孵化器及企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给予一定的指导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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