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甬天使投资办〔2013〕1号 发文日期:2013-03-18
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使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甬政发〔2012〕115号)和《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甬科高〔2012〕128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对我市天使投资的监督和管理,落实有关政策,制订了《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11日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操作和管理,根据《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甬科高〔2012〕1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由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其日常管理、投资运作,并代持代管应有股权。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承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投资创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对获得天使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进行跟进投资,并遵循下列规定:
1.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所占企业股权最高不超过49%,且不得控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2.引导基金按企业规模、企业发展阶段等对企业实施差别化投资,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累计投资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天使投资额的50%,且所占企业股权不得超过20%;
4.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超过100万元的为重大项目,所有重大项目的合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基金预算的60%。
第五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在宁波注册,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阶段,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
2.投资领域符合宁波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四大新兴产业领域,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
3.已制定明确的经营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
第二章投资流程
第六条申请跟进投资的对象。凡在我市进行备案的天使投资机构(人),其已投资或拟投资项目符合上述第四、五条规定的,均可向基金公司申请跟进投资。
第七条申请跟进投资的材料。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应提交如下材料:
1.天使投资机构(人)全体股东签名的“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明和企业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开户银行或拟开户银行的托管承诺或协议;
4.投资机构(人)与被投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
5.经营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及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6.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的推荐书及经营场所证明;
7.其它材料。
第八条跟进投资申请的受理。基金公司在收到申请单位的材料后,应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单位补齐后予以接收。在接收申请后,基金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作出“已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确认通知。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在确认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尽职调查。对已受理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项目,基金公司组织专人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项目调查报告,具体调查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天使投资机构(人)情况;
3.公司管理团队、人才队伍情况;
4.项目的技术水平及成长性;
5.公司财务及经营计划;
6.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十条投资决策。基金公司按照《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二条规定执行。投资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基金公司应在作出投资决策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通讯和书面的形式同时将决策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投资实施。形成投资决策后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项目,由基金公司确定项目管理人,并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合同》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后,按合同拨付投资款项。被投资企业应在引导基金拨付后的30天内实施工商登记或变更,并及时实施天使投资备案登记或备案变更。
第三章投后管理
第十二条属地管理。引导基金跟进投资企业所在的县(市)区科技局应协助做好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创业辅导。各县(市)区科技局还应在每年的首季度向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区域内引导基金跟进投资企业的运营报告。
第十三条专人管理。基金公司指派专门的项目管理人对被投资企业实施跟踪和服务,及时了解企业全面经营情况,协助企业解决遇到的问题,但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流动资金管理。投资实施后,项目管理人代表基金公司,与被投企业及其开户银行(或拟开户行)签订三方托管合同,约定由银行将被投企业的对账单按月提交给项目管理人。对月度资金有异动的,项目管理人应主动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跟进投资的增资。被投资企业申请引导基金增资的,由企业提出增资申请。具体增资程序依据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退出条件。引导基金一般情况下在投资满五年时退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公司可根据投资的具体情况确定引导基金的提前退出时间:一是所投企业获得新一轮风险投资;二是所投企业的其他股东提出回购股权申请;三是企业发生破产或清算;四是《投资协议》或《企业章程》另有约定的。
第十七条退出价格。在退出时间确定后,基金公司应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市场化估价,由董事会(股东会)在该估价的基础上商定退出基价。如基价不低于估价的,按照天使投资机构(人)、创业团队、其他股东的优先顺序以基价受让,顺序相同的则持股多者优先;如基价低于估价的一般按上述优先顺序以基价受让,但如其他投资者有更高出价的,则由价高者优先受让。取得受让权的机构或个人需即时签署受让意向书。
第十八条退出决策与实施。投资退出时,由基金公司制定项目退出方案。其中退出总价超过200万元的,需组织专家咨询组对项目退出方案进行评估。引导基金所有退出方案需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公司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实施投资退出。
第十九条投资止亏。被投企业如面临破产或清算情形,引导基金按实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损失或收回剩余资金和资产。项目处置或清算完毕后,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引导基金损失核销报告,经审批后予以核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考核评价。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按照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评价,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建立引导基金特殊的风险容忍机制。
第二十一条运行分析及自评估。项目管理人每季度分别向基金公司提交投资项目年度和半年度跟踪报告,对引导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及自评,确保引导基金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每年四月底前,基金公司应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及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报告,接受其对引导基金的不定期检查和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