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01-07

信息来源:宁波市科技局网站

关于印发《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甬科高〔2019〕26号

发文单位: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9-04-15

 

各区县(市)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经发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培育强劲新动能,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甬科高〔2012〕1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日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加快发展天使投资,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关于加快天使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甬政发〔2012〕115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推进“科技争投”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甬党办〔2018〕40号)、《关于推进科技争投 高质量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8〕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引导基金的投资引导,鼓励天使投资机构(人)及其他社会资本,对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实施投资并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创新型初创企业快速成长。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共担”模式开展投资运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投资创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由市、区县(市)两级基金构成,总规模为10亿元;其中市本级5亿元,根据投资进度分年度到位;资金来源主要为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与市财政科技资金,以及各区县(市)财政与社会资金。

  第二章 管理及运作方式

  第五条 设立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公司”)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事务。

  第六条 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和阶段参股两类方式支持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其中用于阶段参股的资金额度不得高于引导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30%。

  第七条 引导基金通过市国有资产平台公司注入基金公司,以基金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市国有资产平台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要求对引导基金实施管理,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年度管理费。对于注册资本金到位额度在1亿元以内(含)的资金,年度管理费按照3%比例提取;超过1亿元的资金,年度管理费则按照1%比例提取;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天使投资活动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设备信息、能源物料、交通差旅、评估评审、人员薪资、会议劳务、日常办公、中介委托等费用支出。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须设立由外部基金经理、天使投资人、技术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等组成的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重大投资事项提供咨询,提高引导基金管理决策的科学性。鼓励核心团队人员出资入股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参与基金管理公司运营,有效提高引导基金运营绩效。

  第三章 跟进投资

  第十条 跟进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在不早于其他投资机构(人)前提下,以共同投资、同股同权方式支持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的投资方式。跟进投资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所占企业股权不超过49%。

  2.引导基金每次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同一家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600万元。

  3.引导基金对同一家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额的50%,且投资所占企业股权不超过20%;投资估值不高于本轮拟跟投的天使投资机构(人)。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成立;引导基金首次跟投时,企业应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运行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2.主营业务属于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特色商业模式。

  3.已制订科学明确的经营计划或商业计划书。

  4.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团队核心成员占股50%以上。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流程一般包括:

  1.项目遴选。基金管理公司对拟跟投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开展跟踪调研、尽职调查和投资洽谈。

  2.投资决策。引导基金拟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决策;拟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重大项目,需由基金管理公司组织专家咨询小组论证后,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委会召开会议审议,或书面征询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且无异议后执行。

  3.投资实施。基金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等文本;基金管理公司在确认天使投资机构(人)已全部出资后,按协议约定拨付投资款项。

  对于引导基金两轮(含)以上的跟进投资,以累计投资额为标准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 跟进投资实施后,基金管理公司可在被投资企业或投资方提出明确要求时,委派专人对被投资企业开展跟踪服务与创业辅导,以及加入董事会行使表决权,但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跟进投资项目的退出:

  1.退出条件。一般要求5年内退出,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投资企业具体情况,提前确定引导基金退出时间:①被投资企业创始团队或其他社会资本方提出转让申请;②被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或清算;③企业章程或投资协议另有约定。天使投资机构(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2.退出价格。按照以下方式依次确定:①投资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②近半年内获得新一轮风险投资的从其价格;③已登陆资本市场的可直接挂牌竞价;④以第三方机构确认的市场化估值为依据;⑤由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商议确定价格的。

  3.退出决策。基金管理公司拟订退出方案,书面征询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且无异议后执行;对于退出股权总价超过200万元的项目,需事先组织专家咨询小组论证。

  对于未能按期退出的投资项目,可提请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委会审议同意后最长续延3年;续延后仍不能退出的投资项目,可以要求被投资企业实施清算或提请法律诉讼。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单项跟投项目实施清算或退出后有亏损的,应按照股权比例承担相应损失。退出后有收益的,引导基金净收益的60%留存引导基金专户用于滚动投资,20%奖励给引导基金跟投项目的天使投资机构(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其余部分奖励给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团队或充实管理费用。

  第四章 阶段参股

  第十六条 阶段参股主要是指引导基金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投资管理机构、商业银行等科技与金融服务机构(以下称“服务机构”),共同发起组建天使投资子基金开展天使投资的活动。

  第十七条 阶段参股可以由一家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多家服务机构共同提出申请;多家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时,应事先明确一家作为代表方。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时,应当确定一家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2.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和职业操守;一般应至少具有3名具备3年以上天使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主导过3个以上(含)天使投资成功案例的专业投资人。

  3.承诺同意基金管理公司向管理机构派驻投委会成员、顾问咨询委员会成员或观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子基金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进行投资运作,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子基金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但不得干预子基金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子基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成立,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委会召开会议批准,最长不超过10年。

  2.子基金总规模不少于3000万元,首期到位货币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引导基金按照参股各方认缴出资额同比例出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与组建的各服务机构实际出资均不得少于300万元。

  3.子基金应将不少于60%的可用资金投资于我市创新型初创企业,且投资时的企业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对同一家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到位资金20%比例、最高1000万元,且不得控股被投企业。

  4.投资项目重点聚焦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家电(家居)、智能制造装备、智能信息产品等智能终端产业;先进材料、第三代半导体、智能芯片、机器人、海洋装备、物联网、新能源、生物医药与高性能医疗器械等新兴产业,以及新一代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航空航天、增材制造、生物技术等未来产业。

  5.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金额的2.5%比例提取年度管理费。

  6、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参股子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十九条 子基金组建流程一般应包括:

  1.机构遴选。基金管理公司应对服务机构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意向进行筛选,组织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就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主要条款拟订阶段参股初步方案。

  2.专家论证。基金管理公司组织专家咨询小组论证,对于拟同意组建的阶段参股子基金,由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经论证和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委会召开会议审议。

  3.投资实施。经会议审议通过的阶段参股子基金,由基金公司与子基金出资各方签署协议文本,拨付投资款项。

  第二十条 子基金应当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1.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最高以实缴出资份额为限对子基金承担责任。

  2.结合各出资方持股比例,设立5-10人组成的投资审查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所有拟投资项目必须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通过。

  3.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不得早于引导基金退出(转让出资股权除外);在有受让方前提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稳定运营后,引导基金可通过下列方式将持有的子基金股权提前退出:①转让给子基金其他出资人,②公开转让股权。子基金法律文件中没有约定退出价格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政府出资退出价格依据;退出资金一般用于滚动投资。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应当在子基金存续期届满、各出资人共同决议终止投资、或子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其它终止事项发生后,及时终止投资并进行清算。清算时,引导基金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损失或享有收益。清算退出后有收益的,引导基金净收益的30%奖励给参与组建子基金的服务机构或其指定受益人,50%留存引导基金专户用于滚动投资,其余部分奖励给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团队或充实管理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跟投的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的天使项目、阶段参股子基金及其投资项目,均应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确保引导基金正常运行。托管银行应每半年向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监测报告,报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对投资的风险管理;一旦发现可能给基金投资造成损失的重大变化,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基金公司应设立专账核算,相关资金不得用于从事担保、抵押、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向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提请审议投资退出亏损资金核销报告,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八条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委会遵循天使投资特性,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和创新型初创企业成长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大力营造“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天使投资氛围,支持基金管理公司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创新创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天使投资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由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甬科高〔2012〕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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