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泛3315计划”科技服务创业创新团队(人才)管理 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07

信息来源:宁波市科技局网站

关于印发《宁波市入选“泛3315计划”科技服务创业创新团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甬科计〔2018〕114号

发文单位: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发文日期:2018-12-21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人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宁波市“泛3315计划”科技服务创业创新团队(人才)的建设与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实施“泛3315计划”引进支持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精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制定了《宁波市入选“泛3315计划”科技服务创业创新团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2018年12月19日

 

宁波市“泛3315计划”科技服务创业创新团队(人才)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泛3315计划”科技服务创业创新团队(人才)的建设与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实施“泛3315计划”引进支持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甬党办〔2017〕7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发文批准,入选宁波市“泛3315计划”科技服务创业创新团队(人才)(以下简称团队(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宁波市“泛3315计划”科技服务创业创新团队(人才)按照每年发布的公告进行申报和评选,入选团队(人才)管理期一般为5年,其中:入选团队以项目为载体,管理期内的经费拨付和管理遵循“目标考核、动态评估”原则;入选人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拨付补助经费。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照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负责入选团队建设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入选团队(人才)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或高校、院所主管科研部门做好监管工作。市科技局协调指导各县(市)区科技局或高校、院所主管科研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落户要求

  第五条 在发文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创业团队(人才)须完成在宁波的工商注册创办企业并到岗工作;创新团队(人才)须与在甬相关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到岗工作。逾期未完成落户的,视为放弃入选资格。创业人才申报前须已在宁波创办企业。

  第六条 创业团队(人才)落户时,需满足以下条件,视为符合落户要求:

  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团队带头人(自然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其持股比例超过20%且为第一大股东,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团队带头人及成员(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创办的企业在获得资助后10年内不得搬离宁波; 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应与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创业人才作为公司主要创办人、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东(含技术入股)在宁波注册创办企业。在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中创业人才货币出资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创办的企业在获得资助后10年内不得搬离宁波。

  创业团队(人才)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团队成员)劳动合同、工资清单、个人社会保险信息(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落户所需材料。

  第七条 创新团队(人才)落户时,需满足以下条件,视为符合落户要求:

  创新人才、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成员全职在宁波工作,应提交与原工作单位的离职材料、与申报项目依托单位签订的5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工资清单、个人社会保险信息(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落户所需材料。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宁波市“泛3315计划”科技服务创业创新团队(人才)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九条 入选团队落户后,按A、B、C三类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资助经费,包括人才补助经费和项目资助经费。其中,人才补助经费占25%,团队落户后给予一次性安排,主要用于团队人才培养、引进、安家等,由入选团队集体商定、合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占75%,分3期安排,每期安排25%,用于项目相关的各类直接经费,入选后可申请第1期项目经费(与人才资助经费一同拨付),第2、3期经费在上一期经费下拨1年后,可由入选团队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申请报告至少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资助经费由团队创办企业或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并单独建账。

  第十条 入选人才提交落户或到岗的相关说明材料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创业创新补助,用于项目建设及人才落户、安家等。补助经费由人才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入选人才在管理期内因个人原因离甬的,应按在甬服务不足期限,同比例退还补助经费。

  第十一条 根据团队建设、考核评估情况,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做好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入选团队应认真撰写《项目建设任务书》,如实填报《项目经费用款审批表》,经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或高校、院所主管科研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并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三条 入选团队应认真履行项目合同条款,按计划落实项目实施、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培养、经费使用等要求。

  第十四条 在团队项目管理期内,入选团队项目研究方向及内容、关键技术、公司股比结构、企业经营、法人代表、团队成员调整、经费管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团队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或高校、院所主管科研部门,经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或高校、院所主管科研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在团队项目每期资助经费拨付前,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依据《项目建设任务书》、《项目经费用款审批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实际建设与《项目建设任务书》严重不一致的,认定为评估不合格的团队。被认定为评估不合格的团队,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资助经费,整改符合要求后再给予经费拨付。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经费资助,并由第三方机构对资助经费进行专项审计,视情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助经费。

  第五章 验收结题

  第十六条 入选团队应当在第3期资助经费拨付满1年,或《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完成后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结题。对不能如期组织验收的,创业团队或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应在第3期资助经费拨付满一年前30天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书、项目经费审批表、项目建设任务书;

  (三)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四)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如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资金明细表、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等),与经济指标有关的说明材料(如用户报告、销售服务合同等);

  (五)项目取得的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著作、技术资料、测试报告、重要数据、软件等情况,人才引进培养情况,产业化实施情况等。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题采用会议验收结题的方式。会议验收结题是指专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结题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应由科技服务领域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对验收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与项目有关联的人员不得成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条 团队项目经验收,已完成各项任务、实现合同预定目标的,验收结论为合格,准予通过验收。

  团队项目经验收,未完成所有任务、未实现合同预定目标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对验收不合格的团队项目,经申请可以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完成各项任务、基本实现合同预定目标的,经再次验收认定合格的,准予通过验收;经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作结题处理,视情取消入选资格并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项目通过验收后,应退回剩余未使用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管理期内,团队所在地的县(市)区的科技管理部门或高校、院所主管科研部门应对团队在建项目和所在企业做好跟踪服务和动态监管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科技局;如果不是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团队的因素导致企业关停,带头人离职、辞职,造成项目中止的,市科技局将视情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取消团队入选资格,并视情追回资助经费,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入选人才(团队)应该严格遵守落户承诺期限,如有违反将视情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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