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的作用,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中心主要是以具有较强科技实力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为依托,拥有较强的工程技术研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为相关单位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并具有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针对相关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行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具有高附加值的系列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四)培训相关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五)在工程技术研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参与相关行业、国家标准制定工作,促进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
第二章 工程中心的申报和审核
第四条 申报建设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沈阳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具备承担国家、省、市重点科技任务的能力。拥有较强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成果转化经验。
(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30%。
(四)具备较好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200万元。
(五)拥有与领域相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的工程中心,要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开发经费;依托企业建设的工程中心,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六)拥有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七)与本行业或本领域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认定须经过依托单位组织申报、专家论证、市科技局依法审核三个步骤。
第六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沈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报告(详见附件)。
(二)其他附件及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依法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工程中心要采取市场化运行机制,面向全市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行独立核算,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条 工程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形成一支年龄梯次、专业结构合理的优秀工程技术队伍。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工程中心,可通过沈阳市科技计划管理网申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履行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审核程序,择优列入年度科技计划予以科技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工程中心。本市辖区内原则上不重复审批业务范围相同的工程中心。
第四章 监督与考评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底前将工程中心工作进展情况向市科技局作出半年和年度总结报告。市科技局将随时对工程中心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每两年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的,责成限期改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8月1日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