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发布时间: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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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众创空间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初步拟定了《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构建充满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2012年11月市科创委、市财政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措施》,2015年6月市政府出台《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促进创客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2015年6月市财政委、市科创委联合印发《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通过实施该一批政策,引导和扶持我市的孵化器、创客空间快速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截至2017年底,累计支持建设孵化器、创客空间268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22家、国家级众创空间91家。孵化器、创客空间已成为我市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

  虽然我市孵化器、众创空间近年来在数量上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总体质量不高,国家级孵化器数量不多,多数孵化器规模和水准对比国家级孵化器的条件仍存在较大差距;二是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政策出台时间前后相距3年,缺乏较好的衔接,两类项目之间存在交叉重复、界限模糊现象,导致企业对政策理解不到位,申报时难以作出合适的选择。鉴此,有必要制订更加细化、规范化、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文件,引导和支持我市孵化器、众创空间进一步提质增效,扩大空间规模,提升服务质量,创新孵化服务模式。

  二、编制过程

  经充分研究科技部《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以及《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等政策,学习借鉴国内先进省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孵化器、创客空间现状,参考往年我市两类项目申报指南等文件,形成《办法》初稿。经处内讨论、委领导专题会研究等多次商讨、修改,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基本思路

  (一)注重上下对应,切实落实好科技部、广东省关于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或资助政策,从项目名称、基本条件等方面均与国家级、省级项目保持了较好的衔接对应关系。

  (二)注重集成化布局,改革以往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属不同专项资金、不同计划类别的做法,将其作为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一体考虑、统筹谋划。

  (三)注重差异化定位,通过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成效以及财政资金资助强度等方面进行政策细化,引导两类项目实行互补式定位和发展,形成全过程、全要素、差异化服务的创业孵化链条。

  (四)注重动态管理,增设“绩效评价”内容、绩效补助与评价结果挂钩,增设“奖励”、鼓励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国家级、省级荣誉。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第一至四条阐述了《办法》的政策依据和管理原则,明确了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功能定位和基本任务。

  (二)第二章职责部分

  第五、六分别规定了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运营单位的相关职责,强调项目运营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基础条件保障、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的主体责任。

  (三)第三章认定与资助部分

  第七至九条规定了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的运营机制、差异化发展、统一命名方式。

  第十、十一条从项目的运营时间、场地面积、入驻企业、服务团队、服务内容和成效等方面对项目基本条件作了尽可能量化的规定,明确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发展导向。

  第十二至十三条明确了项目申请财政资金资助的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明确了财政资金资助方式、资助强度以及资助范围

  (四)第四章绩效评价部分

  第十五条至二十一条明确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程序以及补助与奖励的标准。

  (五)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部分

  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了强化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后续管理,实行项目申报、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的失信惩戒制度,要求项目运营单位对重大变化信息应及时报备。

  (六)第六章附则部分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明确了《办法》解释权、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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