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第三条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各类机构发挥主力军作用,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引领示范作用大、发展模式清晰、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第四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制定相关政策,宏观指导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与发展;
(二)负责编制和发布项目申请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审查申报资料,组织项目评审、考察、审计、公示等;
(三)负责建立健全具体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四)负责组织孵化器、众创空间专项统计、考核、资助资金的绩效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项目运营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人才、经费等条件保障;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
(三)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
(四)按照市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
(五)接受有关部门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配合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认定与资助
第七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项目运营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运营单位应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为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全方位服务,建设全过程、全要素的孵化培育生态链。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统一命名为“深圳××孵化器”、“深圳××众创空间”。其它级别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批准建设部门要求命名。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孵化器运营时间达两年以上;
(三)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孵企业所在行业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深圳市战略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50%以上的在孵企业已申请专利或30%的在孵企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
(五)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六)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七)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可支配孵化资金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至少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在孵化企业租赁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三)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五)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
在孵企业经孵化后(在孵时限不少于6个月)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条可认定为毕业企业: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一条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众创空间运营时间达1年以上;
(三)拥有不低于5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30 个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四)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不少于20个,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其中,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 6 家;
(五)拥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六)具备可持续运营能力,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不低于总收入的30%;
(七)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八)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至少有2个以上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
(九)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第十二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意见,确定拟认定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名单。市科技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将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拟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事后资助,孵化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众创空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运营单位近三年投入运营经费(剔除各级财政资助资金)的50%,运营经费包括场地租金以及设备费、会议费等符合《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并按照绩效评价予以奖励性补助。
第十六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我评价并提交自我评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绩效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将作为绩效评价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绩效考评成绩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80分以上为A等级,70-79分之间为B等级,70分以下为 C等级。A等级补助50万元,B等级补助30万元。对于连续两次考评为C或者不参加考核的单位,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八条 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或者资助的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备案或者资助的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成功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按照每培育一家最高5万元的标准,同一孵化器、众创空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对于成功培育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奖励,按照一项最高5万元的标准,同一众孵化器、创空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该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凡是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违规使用财政资助资金的依托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取消财政资助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科技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运营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备,市科技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