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7

信息来源:

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省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原《广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Ο一二年三月二十一


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省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亦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是创新、创业及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并对全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行政部门)、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五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落实人才强省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广东建设。

第七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 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2.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5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6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3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2年以上,并按省科技厅要求,至少上报1年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九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孵化器,应首先向当地市级科技行政部门或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把孵化器工作纳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体系。经认定的省级孵化器,每年应按时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相关材料和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应把支持孵化器建设作为创新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和支持。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适合于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孵化器,提升基层科技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

第十六条 鼓励孵化器完善“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企业联络员”的创业辅导体系,吸纳企业家、银行家、风险投资家、天使投资人、管理学者、创业服务专家等成功人士,为创业者提供深度辅导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孵化器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回籍创业就业,缩短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十八条 鼓励孵化器开展预孵化,为创业者提供前期的创业培训咨询,优化 “育苗”资源配置,提高孵化效率。

鼓励孵化器开展企业加速器建设,为毕业企业建立加速成长机制,满足企业空间发展需求、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形成毕业企业聚集地,孵化成果展示地,风险投资关注地,上市公司发源地。

第十九条 加强入驻企业的评估和遴选。企业的入驻孵化,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入孵企业签订孵化协议,包括孵化器向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承诺,在孵企业对孵化服务的要求和孵化程序的遵守承诺等。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条 完善在孵企业的问诊和测评制度。包括孵化器指定专人定期走访企业,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和需求,评价企业的成长速度、水平和潜力,及时采取对策,优化孵化资源配置,保证有成长潜力的企业快速发展。测评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 在孵企业测评结果出现以下情景之一,应及时清退:

1.连续三年,企业的技术研发、营业收入等停滞不前;

2.创业计划不断改变,且无法达到既定目标;

3.创业团队变更,核心创业者离开,经营管理混乱;

4.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孵化器支持的领域背离;

5.孵化期满,预期无法达到毕业条件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企业毕业条件和标准的,孵化器应颁发《毕业企业证书》,并推荐到企业加速器或产业园区继续发展;对特殊原因申请延续的,不得纳入在孵企业范围,延期不超过6个月。

孵化器应建立毕业企业档案、毕业企业成长数据库及跟踪制度。鼓励孵化器结合年度工作总结,组织毕业典礼、颁发毕业证书,提供后续加速服务,定期联系毕业企业,了解和研究企业发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通过连锁经营的方式进行品牌输出,加快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对高新区内的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行重点支持。

第二十四条 设立省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经费,每年投入一定资金,支持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内在孵的初创企业、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省、市科技行政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必须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优先支持。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重要载体,把创新资源向孵化器集聚。各孵化器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专门的扶持政策,在规划、用地、资金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对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七条  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政府、高新区等建立社会公益性孵化器,引导和推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并按市场化方向积极探索孵化器管理体制的改革。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推动全省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孵化器能力建设。省科技厅依法组建“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指导并支持协会开展工作,组织孵化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提升全省孵化器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连续两次达不到考核条件者,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

第六章    

第三十条  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按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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