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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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组织对2012年施行的《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印发,现就《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总体情况和背景是什么?

此次修订新《办法》是基于孵化器内涵的不断发展与丰富,新的创新载体不断涌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创业领军人才中的作用与绩效日趋明显。按照国务院“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的要求,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其管理服务水平和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省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为目的而修订的。修订内容主要是对原来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进行调整和修订,增加了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管理与考核等几个方面。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办法》明确了申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并具备孵化器的基本特征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发展方向明确;二是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40%以上;三是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场地总面积的2/3以上;在孵科技型企业总数达30家以上; 孵化器的运营时间1年以上;四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不低于300万元规模孵化专项资金,并至少有 2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并与创业投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建立了业务联系等;五是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企业注册和年检、技术咨询、科技金融、企业管理与培训、项目申报与推介等服务。

毕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连续2年营业总收入累计超过100万元;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三、众创空间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办法》首先鼓励各市(县)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力量,整合聚集科技创新资源和条件,利用闲置厂房、废旧仓库、楼宇和商业设施等建设满足不同创新创业者需求的众创空间。

《办法》对众创空间按其聚集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实行分类管理与服务,分为技术支撑类、投资驱动类和综合服务类等三种类型的条件予以认定:

(一)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

2、申请单位应当是海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5年),总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

4、提供创业融资服务。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并至少有2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每年为5个以上的创业企业(团队或创客)融资不少于100万元。

5、有能力定期举办活动;
  6、财务管理规范,单独核算。

(二)技术条件

1、技术支撑类: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专业设备和相关设备总价值不低于100万元;年度服务企业和团队数量不少于30个,成功孵化案例不少于3个。
  2、投资驱动类:有天使投资金,能提供周转金或股权融资服务;可自主支配投资基金不少于2000万元;年度服务企业和团队数量不少于30个,成功投资案例不少于3个;有至少1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全职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综合服务类:兼具技术支撑类和投资驱动类特征,有明确主体,能开展活动;年服务企业和团队数量不少于60个,成功孵化案例不少于5个;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兼)职人员应有5名以上、2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培训人员或投资合作专家。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如何管理与考核?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分为推荐认定和考核评估两个层次:

1、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的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并依照科技部有关规定组织推荐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和备案。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市县级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推荐本地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和认定工作。

2、省科技厅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对经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考核不达标的给予整改指导;对连续两年考核均不达标的,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认定的行为,取消其资格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来源: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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