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双创示范基地认定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兵科发〔2016〕10号
各师科技局、院(校)科技处、工信委、兵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兵团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工作,着力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重点创业创新载体,引导和支持兵团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按照《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5〕16号)要求,兵团科技局、工信委研究制定了《兵团双创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促进兵团双创工作蓬勃发展。
附件:1.兵团双创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2.兵团双创示范基地申请书
兵团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兵团工信委
2016年2月29日
附件1
兵团双创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5〕16号)、《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发〔2015〕61号)和《兵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5〕66号)文件精神,着力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重点创业创新载体,引导和支持兵团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规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创示范基地(指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指基础设施较完备、服务功能较齐全、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能够集聚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创业企业、团队、创业者提供有效服务的创业创新场所。
第三条 兵团科技局、工信委负责兵团级双创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师(市)、院校相关部门(含科技局、工信委等部门)负责师(市)级双创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遴选和推荐兵团级双创示范基地。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兵团级双创示范基地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师(市)、院校相关部门认定的师(市)级双创示范基地。
(二)基本服务。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2年以上,具备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创业创新经营场地、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有一定数量各类众创空间和小微企业孵化器,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善的创业服务流程、良好的经营和信用状况、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入驻中小微企业及团队30家以上,孵化场地面积3000m2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四)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专业管理团队,从事创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能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便利化服务。
第六条 兵团级双创示范基地须至少提供以下所列内容中的5项服务:
(一)创业辅导。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融资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以上。
(二)信息咨询。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入驻创业创新主体可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线上线下服务与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15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三)政务代理。能够与业务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以上。
(四)投融资服务。能够与银行、担保、创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年服务企业10家以上。
(五)人员培训。为创业者、创业团队、中小微企业提供各类培训,每年100人次以上。
(六)技术支持。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4次以上。
(七)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团队、创业者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八)管理咨询。为企业、团队、创业者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以上。
(九)专业服务。为企业、团队、创业者提供法律、财税、知识产权、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15家以上。
第七条 兵团级双创示范基地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兵团双创示范基地申请表;
(二)兵团双创示范基地建设运营方案;
(三)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代理、投融资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市场营销、管理咨询、专业服务等方面的通知、总结、照片等);
(四)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主要管理人员、创业服务人员名单和入驻企业、团队名录;
(六)上年度会计报表;
(七)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兵团科技局、工信委组织专家对各师(市)、院校遴选推荐的双创示范基地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认定为兵团级双创示范基地并予以挂牌。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经认定的兵团级双创示范基地可享受兵团相关政策、资金支持。各师(市)、院校对辖区内双创示范基地的建设应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立双创示范基地信用机制。
第十条 经认定的兵团级双创示范基地应在每年年底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兵团双创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兵团科技局、工信委每4年对兵团级双创示范基地组织一次评估。依据基地开展的业务情况和成效确定评估结果,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兵团级双创示范基地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兵团双创示范基地申请书
申报单位名称: | |
申请师(市)、院校: | |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称: 联 系 人: | |
联 系 电 话: | |
申 报 日 期: |
兵团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二〇一六年二月
一、兵团双创示范基地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人、平方米、家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基地名称 | ||||||||||||||
注册资本 | 法人代表 | |||||||||||||||
成立时间 | 师(市)基地认定时间 | |||||||||||||||
网 址 | 主管部门(指导部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创业创新基地面积 | 规划面积 | 建筑面积 | ||||||||||||||
自有 | 租用 | 公共服务 | ||||||||||||||
申请单位从业人员数量: | ||||||||||||||||
其中创业创新服务人员数量: | 创业导师数量: | |||||||||||||||
运营情况 | 年份 | 资产总额 | 营业收入 | 入驻创客、团队、企业数 | 其中:小微企业数 | 小微企业入驻比例 | 基地从业人数 | |||||||||
合作服务机构情况 | 合作服务机构名称 | 主要服务内容 | 签订协议时间 | |||||||||||||
服务情况 | 主要服务内容 | 服务规模 | 服务收入占年营业收入比例 | |||||||||||||
创业服务和导师队伍建设情况: | ||||||||||||||||
创业创新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 | ||||||||||||||||
为创业主体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 ||||||||||||||||
种子资金(万元) | ||||||||||||||||
申请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师(市)、院校相关部门推荐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二、双创示范基地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学历 | 职务 | 职称 | 联系电话 | 工作内容 |
三、双创示范基地入驻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名录
序号 | 企业或团队名称 | 法人或负责姓名 | 联系电话 | 管理团队人数 | 工作内容 |
四、兵团双创示范基地建设运营方案
(一)建设的必要性
(二)示范基地单位的基本情况(规划面积、众创空间和小微企业创业孵化面积以及创业孵化体系、创业一站式服务体系、创业创新O2O培训体系建设情况)
(三)示范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包括:建设年限、目标和内容等)
(四)基地内创业创新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双创示范基地可提供的创业培训与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代理、投融资、商业运营、管理咨询、专业服务等服务情况和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以及营利模式等)
(五)制度建设情况(已建立的管理制度及运行情况)
(六)服务团队建设情况(管理和服务团队、创业导师团队等)
(七)主要服务业绩及对示范基地内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和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评估和典型案例)
(八)保障措施
(九)下一步工作思路及工作计划
五、双创示范基地自评估报告编写题纲
(一)双创示范基本条件
1、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地点、面积、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等基础条件情况;
2、双创示范基地管理服务团队与创业辅导团队建设情况;
3、双创示范基地内部管理制度制订与运行情况(包括:双创示范基地人才管理制度、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创业导师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入驻制度、创业辅导制度、小微企业毕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
4、创业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孵化体系、创业一站式服务体系、创业创新O2O培训体系建设等)。
(二)双创示范基地运营模式
1、双创示范基地发展思路、特色和定位;
2、示范基地商业运营模式;
3、与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合作情况;
4、服务创客、团队、小微企业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及解决方案。
(三)双创示范基地服务能力
1、创业创新服务投入能力(包括:是否设立种子资金和集聚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吸引社会资本为创业者和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情况);
2、创客创业、团队创业、小微企业孵化、创业人才培养、创业服务支持等能力;
3、创业咨询、辅导、政务代理、投融资、商业运营、管理咨询和专业服务等服务能力。
(四)双创示范基地孵化能力
1、建设的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孵化器的数量、面积,提供的便利化、低成本、专业化的公共服务条件等;
2、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培养情况;
3、入孵创客、创业团队和中小微企业情况;
4、吸纳就业情况;
5、毕业创客、团队、小微企业情况;
6、支持示范企业建设和促进产业发展情况。
(五)附件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2、创业管理、服务团队及创业导师名单和法人与导师简介;
3、入驻或合作的天使投资人、投融资机构及简介;
4、入驻创客、创业团队及中小微企业名单;
5、培育示范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孵化器、创业企业典型案例;
6、其它材料。
兵团科技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