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师科技局、院(校)科技处、发展改革委、兵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兵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依据《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5〕16号),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研究修订了《兵团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1
兵团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兵团党委兵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5〕16号)、《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发〔2015〕61号)精神,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主体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和专业化的发展新格局,依据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兵团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众创空间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三条 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负责兵团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遴选和推荐国家级众创空间。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兵团级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是依托独立法人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人才队伍要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丰富的创业创新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业创新服务需求。
(二)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建设众创空间,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流动工位、宽带网络、公共软件、互联网资源等基础服务。房屋可自主支配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为入驻企业和创客提供必需低成本、便利化的服务和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5%;利用互联网开展众创服务的众创空间无物理空间要求。
(三)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创客不少于20人,以服务创业团队(创业企业)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团队(企业)不少于8个;以特色农产品与农资电商销售、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为主的专业化众创空间,集聚的团队(企业)不少于5个;线上众创空间的活跃用户不少于50人。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管理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聘任由成功企业家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数量不少于5人,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五)具备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设立不低于30万元的种子资金(基金),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等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知识产权、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便利化服务。
(六)能够集成落实创业政策,众创空间运营团队能够深入研究和掌握上级及当地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向创业者宣传并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财政资金支持、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
第五条 兵团众创空间的认定程序:
(一)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提出书面申请,交师(市)、院校科技局(科技处)和发展改革委认定和遴选后报送兵团科技局。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专家对上报的众创空间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将被认定为“兵团众创空间”,并予以挂牌。
(二)申请材料包括:
1、兵团众创空间申请表;
2、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
3、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创业培训与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代理、投融资策划、商业运营策划、管理咨询等服务的通知、总结和照片等);
4、主要管理人员、创业服务人才名单和创客、创业团队、创业小微企业名录;
5、运营主体或其依托的独立法人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上年度会计报表;
8、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兵团众创空间可享受兵团扶持众创空间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各师(市)、院校应为辖区内众创空间建设和培训提供服务,对建设的众创空间和众创空间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立众创空间信用机制。
第七条 兵团众创空间应在每年年底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兵团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师(市)科技局、院校科技处(科研处)和发展改革委,每3年对兵团众创空间组织一次评估,兵团科技局和发展改革委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兵团众创空间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