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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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的精神,落实《关于推进西藏科技长足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藏党办发〔2015〕41号)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藏委厅〔2017〕40号)的要求,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活力,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有效提升众创空间管理运营水平,充分发挥众创空间推动创新创业的作用,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自治区范围内独立运营1年以上为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场所,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服务平台,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众创空间(以下简称自治区众创空间)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财政厅、

人社厅、团区委等部门联合予以认定备案。

第四条  各地(市)科技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自治区众创空间的推荐和建设工作。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成为自治区众创空间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是西藏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原则上可自主支配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对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进行盘活和改造提升,建立众创空间。

(三)良好的配套设施。具备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5%。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等硬件设施和服务。

(四)专业的辅导团队。具有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创新创业辅导制度、创业实体入驻审查制度、企业毕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六)完备的服务体系。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流动工位、宽带网络、公共软件、互联网资源等基础服务。能够为入驻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注册、创业辅导、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能够协调公共创新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知识产权、认证检测等服务。能举办项目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建立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服务体系。

(七)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保险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西藏自治区众创空间申请表(见附件)。

(二)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条件、建设目标和任务、分年度建设计划、运营机制和保障措施等。

(三)独立法人证明文件。

(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流程: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向所在地(市)科技局等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出具推荐函,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申报,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审核申报材料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列入众创空间备选名单。自治区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备选的众创空间进行评审,依据考察情况和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对象。拟认定备案的自治区众创空间,需在自治区科技厅官网(http://www.tibetsti.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厅批复认定备案。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八条  经自治区科技、发改委、教育、工信、财政、人社、团区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具体资助办法将由自治区财政厅单独制定方案执行。

众创空间获得的补助经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自治区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可用于场地维修改造、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及维护、宽带接入、线上服务开发、创新创业培训等初期开办费用和运行补贴。

第九条  鼓励发展运营良好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牵头组建众创空间联盟。对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实行定期工作指导、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根据众创空间年度开展的培训辅导、入驻团队和企业、毕业团队注册企业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及其开展的业务等进行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运营费用补贴,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众创空间。考核结果在自治区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定期开展众创空间年度考核,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予以公示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备案,两年内不能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取消申报资格或认定备案、追回财政资金,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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