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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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科技厅门户   作者:宁夏科技厅   发表时间: 2016-06-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落实我区《自治区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6〕75号),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宁夏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区范围内独立运营1年以上,为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场所,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服务平台,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众创空间(以下简称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地税局和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等共同组织联席会议予以认定。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宁夏生产力中心)开展申报受理、工作指导、政策落实、考核评估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各地级市科技局、科研院所、高校、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的推荐和建设工作。各地级市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各单位和组织申报数量不限。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可自主支配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对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进行盘活和改造提升,建立众创空间。

  (三)良好的配套设施。具备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5%。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等硬件设施。

  (四)专业的辅导团队。具有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创业辅导制度、创业实体入驻制度、企业毕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六)完备的服务体系。众创空间内应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流动工位、宽带网络、公共软件、互联网资源等基础服务。能够为入驻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注册、创业辅导、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能够协调公共创新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知识产权、认证检测等服务。以上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七)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保险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众创空间申请表。

  (二)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

  (三)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条件、建设内容、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

  (四)年度建设计划。

  (五)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向所在地级市科技局等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出具推荐函,报送宁夏生产力中心。宁夏生产力中心常年受理自治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申报,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进入众创空间备选名单。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对备选入库的众创空间进行评审,根据考察情况和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对象,提交自治区科技厅等6部门联席会议审定,审定结果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厅等6部门联合批复认定并颁发“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牌匾。鼓励发展运营良好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牵头组建众创空间联盟。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将优先享受《自治区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等众创空间扶持政策和有关财政资金支持。

  第九条 对通过认定的众创空间实行定期工作指导、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根据众创空间年度开展的培训辅导次数和培训人次、入驻备案的团队数、获奖团队和企业数、毕业团队注册企业数及其开展的业务情况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众创空间。

  第十条 宁夏生产力中心每年开展众创空间年度考核,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予以公示并限期整改,暂停享受次年扶持政策;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宁夏回族自治区众创空间称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6部门联席会议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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