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原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并科〔2015〕17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驻并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双创”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经市科技局局务会议研究并报市“双创”工作领导组会议审定,现将《太原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1月19日
附件
太原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83 号)、《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创新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并发〔2015〕8 号)及《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并发〔2015〕9 号)文件精神,按照《太原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并字〔2015〕27 号)文件要求,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太原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是创新型孵化器,是利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新模式,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特色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满足不同创新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由各类单位、企业公司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创办,在太原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厂房、废旧仓库、商业设施,城中村改造后的发展空间,投资创办投资促进型、创客孵化型、产业链整合型、资源共享型、综合生态型等类型的众创空间。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土地等改造建设综合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在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建立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 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创办宗旨是服务创新创业。众创空间可为入驻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众多创客提供低成本的创业空间、科技创新资源、投融资、政务商务及其它配套服务,有固定场所,并由专业管理服务运营团队。
(二)建立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制定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以及基本信息档案管理、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要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众创空间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的行业经营背景、较为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三)具有健全的创业服务体系。能为创客提供工商注册、业务代办、财税代理等线上线下便利服务。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各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有效对接,建立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为创业者提供科技中介、科技金融、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入驻服务对象。能够吸引从事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的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入驻众创空间,其创新创业项目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要求,以实现产业化、商业化开发为目标,每个项目能带动不少于10人就业。
(五)拥有可自主支配的空间场地。创业空间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500 平方米以上,众创服务空间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300平方米以上。
(六)具有完善的公共条件环境。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七)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拥有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八)举办创新创业系列活动。定期举办各种创业创新路演、大赛、论坛等众创活动,日常性举行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双创培训活动。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要达到30%以上,机构设置合理。
(二)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企业注册和年检、技术咨询、科技金融、企业管理、商务秘书、项目申报与推介等方面的服务。
(三)可为入驻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具有专业管理服务团队,实际运营1年以上,能够向市科技局上报年度统计数据。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占入孵企业总数的80%以上。入孵企业一般不超过3 年,办公场所及注册地必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和所在地域。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应占总面积的2/3以上。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拥有不少于100 万元资金规模的种子资金或孵化专项资金,与相关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广泛的业务合作关系,可为入孵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七)综合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具有场地面积应在5000 平方米以上,入孵企业达30 家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入孵企业达10家以上。
(八)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或专业中试能力,能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管理培训能力。
第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认定工作,认定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用于创业创新空间、宽带接入、服务入驻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以及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产出、技术交易等国家考核指标和工作,可纳入太原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工作给予补贴、奖励和资助。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对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和动态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对绩效考核不达标的予以警示;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达标的,撤消其资格;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认定的行为,取消其资格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