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晋综示发[2017]1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推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型孵化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器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和经认定的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
第四条 设立孵化器专项资金,由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列支,用于鼓励扶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孵化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孵化器的认定
第六条 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示范区内注册、经营、纳税且运营6个月以上;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拥有产权或租赁期5年以上)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
(三)在孵企业30 家以上,且年度企业毕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5%以上;
(四)具备专业服务的能力,能提供专业技术、金融及综合商务等服务;
(五)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管理团队结构合理,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比例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比例占30%以上;
(六)为入孵企业提供的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应低于本地区同类费用20%以上;
(七)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专业领域在孵企业所占比例60%以上;
(八)建立入孵企业退出机制,原则上企业入孵期限为3年。
第七条 对孵化器的认定依照定期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办理。一般程序为:
(一)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表、有关证照、经营状况、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格及在孵企业、毕业企业、肄业企业等情况的印证材料;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统一评审;
(三)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示范区管委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的,经备案,即可享受本办法支持。
第三章 孵化器的建设运营
第九条 支持孵化器建设主体多元化。
(一)支持示范区平台公司以直接投资方式高标准建设一批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
(二)鼓励示范区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在示范区投资建设孵化器;
(三)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孵化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服务外包等方式共建孵化器。
第十条 在符合示范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经示范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和协议约定,孵化器可比照工业用地建设,非生产性用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来区投资自建的孵化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经评审,给予建设投资总额1%的补贴,最高300万元。
第十二条 允许孵化器投资方在确保孵化器科研、生产用房不低于建筑总面积70%的前提下,部分用房可向入驻企业和服务机构分割转让。分割转让与自持比例按投资方与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建设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利用现有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资源用于孵化器建设,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的,经批准后可在土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第四章 补贴类资助
第十四条 同一孵化器每年获得示范区补贴累计最高 300 万元。
第十五条 示范区平台公司自有产权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委托知名专业机构管理运营,期限为10个经营年度以上的,给予以下补贴:
(一)对产权主体单位分阶段、按年度给予不同比例的房租补贴;
(二)对引进的知名专业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根据其孵化服务水平、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给予运营经费补贴。
上述两项补贴须经合同约定,并对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进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指标包括税收目标(权重30%)、创新目标(权重20%)、人才目标(权重20%)、上市目标(权重20%)、金融服务目标(权重10%)等。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示范区管委会有权单方中止合同。
第十六条 鼓励孵化器自购仪器设备服务在孵企业。对购买仪器设备达到50万元以上的孵化器,经评审,给予其投入资金额不超过20%的补贴,最高5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孵化器提供购买服务。通过集中购买,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服务以及工商、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的,经评审,给予孵化器实际支付服务费用不超过30%的补贴,年度最高5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孵化器为优质在孵企业减免房租。为优秀在孵企业提供房租、工位费减免的,经评审,按其年度实际减免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
第十九条 支持开展创新活动。孵化器举办的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融资推广、创业沙龙等专业交流活动,根据参会企业数量、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等,经评审,给予不超过活动费用 30%的补贴,最高20 万元。同一孵化器每年只能获得该项补贴一次。
第五章 奖励类资助
第二十条 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每培育1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3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孵化器培育企业上市(挂牌)。在“新三板”每挂牌1家企业,一次性给予孵化器10万元奖励。多家孵化器共孵的企业上市,按在孵时间比例领取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孵化器招才引智。孵化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可享受示范区引才中介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孵化器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孵化器须每年向示范区孵化器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孵化经营情况。孵化器业务主管部门每2年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复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