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入驻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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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入驻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中小科技企业,促进产业创新发展,根据长春新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长春新区范围内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自然人等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并用于科技企业加速成长的场地,均可申请认定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在已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纳税,符合长春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和技术转化水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提出申请认定为入驻企业。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及程序。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长春新区范围内注册成立,并在新区纳税,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负责经营管理,孵化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6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比例达到20%以上;

2、孵化器正式运营12个月以上,运营状况良好,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入驻企业的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准确;

3、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入驻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0%以上,物业管理体系健全,场地消防、电力等配套设施齐全,自有或租用场地从评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起3年以内不改变用途;

4、具有一定数量的入驻企业,综合孵化器入驻企业总数不少于20家,专业孵化器入驻企业总数不少于10家。专业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还须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

5、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入驻企业总数的5%(运营3年以上);

6、孵化器中的入驻企业20%以上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已申报专利,入驻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

7、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达成合作关系并设立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种子资金;

8、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共享设施和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二)申报认定需提交以下资料:

1、《长春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企事业法人登记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纳税证明);

3、拥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4、场地证明或产权证(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5、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相关文件;

6、孵化器管理团队名册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培训证书;

7、入驻企业和毕业企业名录、经营情况及入驻协议等;

8、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能提供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等专业化技术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9、与各类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10、举办活动资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 申报认定程序:

1、申报单位将上述有关材料报送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

2、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安排专人现场调研,核实情况;

3、科技局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专家评审会;

4、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统一发放证书牌。

四、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企业认定。

(一)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须在已被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内,并在新区纳税,入驻企业应是科技型创业企业;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一定的成果转化能力,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3、单一入驻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

4、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符合长春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5、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二)申报认定需提交以下资料:

1、长春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企业申请表;

2、企业法人登记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纳税证明);

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4、企业发展计划;

5、入驻协议;

6、场地租用合同及房租缴纳证明;

7、专利申报或获得证明。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1、企业将上述有关材料报送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

2、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安排专人现场调研、核实情况;

3、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核发证书,并报科技局备案。

五、科技局及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孵化器及入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认定的孵化器及企业每年复核一次,通过复核的,可继续享有相关扶持政策;未通过复核的,取消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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