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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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环境, 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成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10〕680号)和《黑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黑科发〔2012〕36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具体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园等。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及知识产权、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创业培训辅导等方面的服务,降低创新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长性。
  第四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一)通过不断拓展和完善在孵企业的服务功能,营造适合科技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源头企业。
  (二)构建并完善人才培养和创业辅导体系,形成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领军人才。
  (三)加速集成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投融资机构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社会资源,形成并完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第五条 孵化器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复核和宏观指导工作。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孵化服务和财务制度;运营时间达两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并按照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二)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6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技术检测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公共餐厅和接待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五)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  
  (六)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或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达成合作关系并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  
  (七)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并能够提供知识产权、创业咨询、培训辅导和技术交流、金融、管理、法律、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八)有10%以上的在孵企业应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九)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或中试平台,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十)中心城区以外申报市级孵化器的,上述第三、五、六款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技工贸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  
  (五)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成立时已取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科技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和产品应属于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业、光机电、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文化创意以及高技术服务业等。
  (七)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九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一)在孵化器内有2年以上运营期,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企业已盈利。  
  (二)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已可持续发展,年技工贸总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具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软件、信息咨询、设计服务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

第十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为: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各区、县(市)和各国家级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区、县(市)和各国家级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初审后,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  
  (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孵化器。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纸件一式2份,电子版1份):  
  (一)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表。  
  (二)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三)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四)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孵化器管理团队名册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六)孵化器运行管理相关制度的复印件。  
  (七)在孵企业名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八)企业孵化资金证明材料和上年度使用说明。
  (九)成功孵化案例介绍。  
  (十)如申报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

第三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二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多种形式投入,创办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市级和新晋升为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 
  对市级以上孵化器,按照有关规定,在租赁登记备案的前提下,给予免收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费。入驻的科技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持孵化器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即可作为工商注册登记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和各国家级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相应资金、制定配套措施,支持孵化器创建与发展。对孵化器承办单位和在孵企业应采取优先安排新建和扩建用地、减免相关税费、给予奖励等形式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设立市级科技创新创业种子资金,重点支持经孵化器推荐的、高成长性在孵企业。
  第十六条 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在孵企业。对于种子、孵化、天使投资等资金,经审定,按照其对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通过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给予风险补助。
  第十七条 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等建立研讨、培训与信息交流网络,并组织对孵化器管理人员及创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市级孵化器实施绩效评价,将在孵企业毕业率等指标纳入评价标准。
  对于评定为优秀和良好的, 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专项用于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投入的补助。
  对于评定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四章  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和各国家级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暂行办法》(2002年11月25日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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