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8

信息来源: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暂行办法》和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的通知

各市(行署)科技局,高新区: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按照“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载体与平台建设,省科技厅决定取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认定,对孵化器、众创空间一律实行备案制度,现将 《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我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对照《暂行办法》的条件,做好组织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填报
  已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通过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只须填报相关信息,不必重新备案。
  二、备案程序及义务
  (一)备案主体通过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线备案系统(http://fhq.hljkjt.gov.cn)注册登记后填报相关信息,提交备案申请。已在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统计系统中注册账户的可用该帐户直接登录填报。备案申请信息样表参见附件。同一备案主体只能选择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中的一类进行备案。
  (二)各市(行署)科技管理部门要对备案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相关信息真实并符合备案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通过系统向省科技厅提出推荐备案意见。
  (三)省科技厅根据各市(行署)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意见对备案主体及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在省科技厅网站公布通过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名单。
  (四)备案系统全年受理备案申请,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自愿参加备案。通过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有义务及时更新上报相关信息,认真参与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月度统计和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统计。

三、有关要求
  2016年第一批备案申 请受理于2016年10月14日16:00截止。请各市地科技局结合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组织好辖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省科技厅科技园区管理处 孙昭光
  联系电话:0451-82628432
  电子邮箱:kjtyqc@163.com
  技术支持:0451-82623987
  Q  Q   群:290386333(请实名加入,单位+姓名,每个单位不超过两人)
      备案网址http://fhq.hljkjt.gov.cn

  附件:1.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暂行办法
     2.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信息表
     3.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信息表填写说明
     4.黑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信息表
     5.黑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信息表填写说明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9月12日

 

 

 

 

 

 

 

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2号)精神,加快实施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支持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通过提供工作和社交空间,搭建创新资源共享平台,促进创新成果孵化转化,积极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加快发展,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有效途径,是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为全面掌握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情况,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扶持服务措施,实行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制。

  第四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备案主体为创办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各类法人。

  第五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孵化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备案主体系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团法人;

(二)孵化器的运营时间达到1年以上;

(三)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能够为在孵企业和团队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

(四)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能够为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配套服务;

(五)已入驻不少于5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七条  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备案主体系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团法人;

(二)众创空间的运营时间达到半年以上;

(三)具有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

(四)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五)已入驻不少于5家科技创业团队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八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基本程序:

(一)备案主体通过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线备案系统(http://fhq.hljkjt.gov.cn)注册登记后填报相关信息,提交备案申请。已在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统计系统中注册账户的可用该帐户直接登录填报。备案申请信息样表参见附件。同一备案主体只能选择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中的一类进行备案。

(二)各市(行署)科技管理部门要对备案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相关信息真实并符合备案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通过系统向省科技厅提出推荐备案意见。

(三)省科技厅根据各市(行署)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意见对备案主体及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在省科技厅网站公布通过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名单。

 

第三章  支持与服务

第九条  凡通过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将在以下方面给以服务支持:

(一)对年度服务绩效较好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给予后补助;

(二)对服务体系完善、服务绩效显著、服务特色突出的,优先推荐国家级孵化器认定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通过国家级认定的相应享受税收优惠等国家政策支持;

(三)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将积极引导科技、金融、人才、培训、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同备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合作对接,优化创新创业资源的配置;

(四)推荐加入省孵化器创新联盟,享受联盟提供的相关服务,参与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黑科发〔2012〕36号)同时废止。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