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8

信息来源: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科技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服务全省产业项目建设,加快我省高新科技产业集中开发区建设,推动我省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黑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黑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孵化器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技术对接信息、管理咨询、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以及融资、培训等有关服务,以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与企业家。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

(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机制,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在研发、实验、测试等方面拥有的创新资源,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逐步实现孵化器发展的专业化、网络化与国际化。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推动区域产业结构升级与经济发展。

(三)通过在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服务需求密集区建立专业孵化器,实现孵化对象、服务内容与管理团队的专业化,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业务范围:

物业服务:整合社会各类资源,为入孵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公共物业及办公设施等。

中介服务:通过自建或联合中介机构等多种方式,为入孵企业提供经营策划、市场营销、投融资、会计审计、财务评估、知识产权保护、产权交易、成果对接、法律咨询等相关在咨询中介服务。

技术服务:为入孵企业研发、中试等活动提供合作信息、技术咨询、新产品检测以及产品推广与应用示范等有关技术服务支持。

培训服务:为入孵企业提供财务管理、企业策划、创业、技术研发、知识产权申报、统计数据上报与相关法律的教育与培训服务。

信息服务:为入孵企业提供政策、科技、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的前沿信息与咨询服务,设置展厅展示企业产品,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站加强对入孵企业的宣传。

合作服务:组织入孵企业开展内部交流活动的同时,拓展入孵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外部企业之间的合作渠道,同时组织企业参加各级洽谈会和展销会等。

第三章 省级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条件。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6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60%以上。

(三)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应达20家以上)。

(四)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10%以上申报专利。

(五)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6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300个)。

(六)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七)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八)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九)孵化器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建立了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且数据齐全、真实,并按照科技厅要求,至少连续两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十)形成了健全的服务平台;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三)属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为3~5年。

(五)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除外)。

(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

(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和我省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八)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九)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八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培育)企业。

(三)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

(四)企业在孵期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五)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六)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九条  申请省级孵化器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级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提供资格证明和章程、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事业法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三)孵化场地和办公场地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中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表。

(五)在孵企业统计表。

(六)孵化器规章制度。

(七)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报省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上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以文件形式确认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被认定省级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是黑龙江省孵化器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规划、认定、复核和宏观指导工作。

孵化器根据年度统计、复核要求等,向省科技厅上报有关数据。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扶持政策,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资金及税收等方面落实与加大对省级孵化器支持力度。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省级孵化器,我省与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应当在人才培养、创新优惠与科技立项、成果对接、合作交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将孵化器作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列入省科技发展规划;省科技厅在支持各地方政府建立公益性孵化器的同时,积极探索与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市场化运作,鼓励其实现自主经营。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及相关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实现多元化发展。

完善孵化器服务功能,提高企业成活率;拓展服务对象,鼓励大学生创业。

第十六条 原则上每三年对省级孵化器实施复核制度。对于制度规范、运行高效、优秀的省级孵化器,给予表彰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

对于不合格的省级孵化器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行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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